第一条 为了推进省院机关调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解决调训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重复培训、部分符合条件人员多年不训和调训管理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高检院《检察官培训条例》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调训工作原则:
1、按需施训原则。把干部成长需要和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结合起来,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检察工作更好地发展。
2、均衡原则。既要把握各部门培训任务的平衡,也要照顾干警个体之间培训安排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3、突出重点原则。按照队伍建设目标要求,重点突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4、科学安排原则。周密统筹组织,统一规划,合理解决工学矛盾。
党校调训
第三条 培训机构
(一)中央党校(含国家行政学院)、省委党校(含湖南行政学院)、省直机关党校组织的各类培训;
(二)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省直各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参训对象
省院机关及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全体在职人员。
第五条 中央党校(含国家行政学院)下达的各类培训,由干部教育培训处拟定调训方案,政治部审核后报省院党组决定。
第六条 符合省委党校(含湖南行政学院)、省直机关党校参训条件的人员,可自主报名参训,政治部原则上尊重报名者对参训班次的意愿并优先安排。凡自愿报名的应经本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相关参训表格报干部教育培训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人员参加培训的,需经本院党组批准同意后,报省院干部教育培训处。
第七条 省委党校(含湖南行政学院)、省直机关党校自愿报名截止期限满,参训名额仍有空缺的,由省院政治部指定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一)参训人员指定范围:
1、新任职的人员;
2、在省院从未参加过相关培训的人员(按任职时间由长至短进行指定);
3、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按受训时间间隔由长至短进行指定。
(二)相关人员被指定参加培训后,被指定人员应向本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填写相关参训表格报干部教育培训处。
如被指定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参训的,应报处室领导及分管院领导同意,然后书面向省院政治部作出情况说明。省院政治部批准同意的,另行指派其他人员参训。
第八条 参加省委党校、省直机关党校培训的参训人员名单须经政治部审定。参训人员为正处长的(含省委党校中青班),应报省院党组决定。
第九条 省院机关党委负责指派参加党务干部专项培训的参训人员。
第十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省直各部门组织的培训班要求省院相关人员参训的,原则上依照指派参训的方式指定相关人员参训。
高检院调训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处将国家检察官学院(含高检院各业务厅室委托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统一下达的各专项业务培训招生计划,按业务类别分别通知省院各相关内设机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对招生计划作出具体的参训名额分配,并将分配情况报干部教育培训处。
省院内设机构负责收集本处室参加高检院培训人员的报名表、汇总表,报省院干部教育培训处。
第十二条 高检院组织的以青年后备干部为培训对象的调训由省院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和通知省院参训人员,并负责收集参训人员的报名表、汇总表,报省院干部教育培训处。
其他
第十三条 参加上述相关调训需报销培训经费的,应当经干部教育培训处审批后方可报销。铁路运输检察院参训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报销。
第十四条 参加调训的干警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遵守调训主办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培训任务,不得违规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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