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省院政治部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省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湘检政〔2016〕35号),全省绝大多数单位依据此通知精神开展省外培训,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省外培训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培训项目的申报
1、省外培训年度计划实行一年一报制。各单位、各部门应于年初向省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报送省外培训年度计划。
2、市州院应将本院和本辖区基层院拟开展的省外培训项目报市州院党组审批后,向省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提交省外培训年度计划。
3、省院内设机构组织开展的省外培训项目,应向省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提交省外培训年度计划。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省外培训年度计划经省院铁检处审批后,报送省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
二、培训项目的审批
1、省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负责对申报的省外培训年度计划进行审查,报省院政治研究决定。年初未提出计划的省外培训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每年的省外培训项目的审批控制在一定数量范围之内,由省院政治部根据当年全省实际和工作需要进行原则掌握。
2、各单位、各部门计划开展省外培训,应依据湘检政[2016]35号的要求向省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提交具体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材料,省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在收到相关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省院政治部审批。
三、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1、基层院组织干警赴省外培训的,由所辖市州院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实施。市州院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原则上应派员参加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2、关于跨单位组织省外培训项目
参训人员由同一市州的不同检察机关干警组成的,由所辖市州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组织。
参训人员由不同市州检察机关干警组成的,原则上由省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经征求各有关市州院干部教育培训部门意见后,确定其中一个市州院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其他相关市州院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协助配合;也可由省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商请省院相关业务内设机构后,由省院相关业务内设机构负责组织,省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协助配合。
省院内设机构提出的省外培训项目,由提出培训项目的省院内设机构负责组织。
四、培训结束后的要求
省外培训项目结束后二十日内,每位参训人员均应撰写论文或培训心得体会,由组织单位负责收集汇总,电子版报省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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