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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1.机构设置情况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预决算报告包含5个单位:省院机关本级、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为财政差额经费补助事业单位。

经省编委批准,截止2018年末,省院机关本级共有内设机构27个,即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宣传综合处、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侦查监督一处、侦查监督二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技术处、网络信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检务督察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法警总队(警务处)、计划财务装备处、后勤服务中心、监察处、林业检察处(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铁路运输检察处。

  2.人员编制情况

2018年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532名,其中:省院机关本级政法专项编制375名,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事业编制13名,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52名,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47名,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45名。

全院实有在职人员506人,其中:省院机关本级370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9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47人,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39人,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41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了《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机关单位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的通知》(湘编办发〔2014〕5号)精神,无超编人员,在职人员控制率为95.11 %。

全院共有离退休211人,其中:省院机关本级167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20人、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12人、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12人。

  二)部门职责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负责,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湖南省委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省统一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有:

1.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湖南省委和省人大的决策部署,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2.受理群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做好案件分流;依法办理和交办、督办有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初核举报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和保护工作。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

3.依法办理监察委员会调查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包括逮捕在内的强制措施,进行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和刑罚的执行依法进行监督。

4.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5.复核各市州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延长;批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办理死刑(包括死缓)上诉、抗诉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市(州)院受理审查起诉的请示案件。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6.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7.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实施监督;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进行监督;对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及民事行政审判中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对执行活动实施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支持起诉;负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8.组织并承担全省检察系统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移送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

9.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请任免有关人员法律职务。

10.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1.负责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其他事项。

(三)部门总体目标

1.年度目标

2018年,湖南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探索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工作体制机制,推动检察工作在改革转型中持续健康发展助推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设和法治湖南升级版建设,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二是积极融入和服务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三是着力守护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有更多获得感四是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工作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五是坚决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为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六是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让改革成果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七是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八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不动摇,打造湖湘检察正义之师文明之师

  2.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省政府、省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在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迈出了坚实步伐。纳入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范围的8项检察业务工作有7项居全国前列,33项核心数据有24项居全国前列;8项重点工作受到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肯定;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公益诉讼检察、党建工作先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大检察官研讨班、全省组织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1)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着力为湖南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相结合。批准逮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655人,起诉1057人。永州、郴州、株洲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了善心汇”、“云联惠”、“维卡币”等重大案件。全力服务和保障精准脱贫攻坚战。起诉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扶贫资金等犯罪111人,将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发放救助金218万元。省检察院联点督查的石门县和驻点帮扶的铜鼓峪村分别通过国务院、省政府脱贫攻坚考核组检查验收。积极投入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批准逮捕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滥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493人,起诉1608人。

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出台守护“一湖四水”18条意见。设立湘江流域、环洞庭湖、环东江湖等专业化办案机构和办案组织62个。益阳、岳阳两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洞庭湖“矮围事件”所涉的刑事案件和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岳阳检察机关办理的吴湘等人非法捕捞案,以先予执行方式向洞庭湖投放鱼苗400余万尾。完善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区域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服务和保障湖南高质量发展。省检察院选派18名优秀年轻干部到长沙县18个乡镇(街道)挂职,探索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新方式新途径。批准逮捕“砖霸”“沙霸”、强揽工程、阻工现象所涉犯罪3525人,起诉4469人,保障“黔张常”“张吉怀”铁路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批准逮捕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涉知识产权犯罪111人,起诉299人。长沙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侵犯三一重工商业秘密案等重大案件。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继续深化联席会议、驻会挂职、走访调研等机制,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部署开展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专项督察活动,监督纠正历史形成的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16件。

2)积极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43672人、起诉71694人,其中起诉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7496人,起诉抢劫、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20365人,起诉涉枪涉爆涉黄赌毒犯罪19043人。衡阳、永州、郴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依法办理了阳赞云故意驾车伤人恶性案、周建华等9人贩卖毒品案、“桃花岛宝盒”聚合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重大案件。

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建设。起诉侵害在校学生的暴力犯罪和“校园贷”涉及的诈骗等犯罪653人。组织检察官到265所幼儿园开展“关爱幼童、护苗入园”等法治巡讲活动。起诉非法行医、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等犯罪30人。

依法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起诉性侵、拐卖、虐待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的犯罪129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916人、附条件不起诉360人,提供法律援助316人次。起诉强奸、强迫卖淫等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767人。起诉侵害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犯罪2546人。部署开展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活动,帮助1085名农民工追回“血汗钱”980余万元。

传承和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网上网下一体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依法处理各类控告申诉信访23743件;办结国家赔偿案件57件,决定给予国家赔偿254万元;办结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01件,发放司法救助金779万元。探索推进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经验做法被中央政法委推介。

3)积极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南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决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979件、撤案1177件;不批准逮捕16964人、不起诉12444人;纠正漏捕1858人、漏诉1799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6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17件;监督纠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违法4782件次;监督纠正民间借贷、保险理赔等领域虚假诉讼58件。

切实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监督纠正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171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3467人,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70人。起诉“又犯罪”罪犯73人。对没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监督变更强制措施2667人。监督纠正超期羁押101件。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43件。

不断完善诉讼监督机制。规范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完善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监督、支持人民法院打赢“决胜执行难战役”,推动1108件财产刑案件得以执行。协同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办理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54件。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动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兼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推行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检察官以案释法,上好法治公开课。以电影《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销售假药、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推出的以案释法活动,向全社会传递了法治的温暖。

4)坚持“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同步推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的轨道上向纵深发展

坚决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建立专案专办、督导考核、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制度。与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30件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起诉涉黑犯罪258人、涉恶犯罪2764人,纠正漏捕442人、漏诉208人。常德、长沙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文烈宏系列案、韩宗仁系列案等重大涉黑涉恶案件。

坚持“除恶务尽”。加强与其他政法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线索移送、双向反馈、案件通报、办案协查机制。对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没有发现腐败问题和“保护伞”线索的,实行逐级“签字背书”。起诉涉嫌“保护伞”的职务犯罪25人。

严格依法办案。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中的中间“哨位”,既不纠缠于细枝末节、全力支持公安机关打出声威,又加强证据审查、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4件183人、不批准逮捕523人、不起诉45人。

5)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继续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大局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与监委的工作衔接机制建设。认真贯彻监察法和修后刑事诉讼法。与省监委联合出台《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试行)》,研究解决提前介入、立案审查、留置与强制措施转换、决定刑事强制措施、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排除非法证据等法律程序问题。

探索建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均组建了专门办案组织,加强对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集中统一归口办理。致力于减少重复劳动、强化办案责任、提高办案质效,规定由同一办案组织负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严格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共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437件552人,决定退回补充调查159件201人,起诉209件276人。“两局”转隶前遗留案件全部处理完毕,起诉417件529人。依法起诉魏民洲、周国利、陈三新等厅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24人。

6)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着力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认真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公益为中心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共立案7735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6466件,提起诉讼136件,法院一审判决85件。

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部署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整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整治、江河湖泊非法围堤整治等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共立案278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39件,提起诉讼94件。长沙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湘江柏家洲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某房地产公司擅自改扩建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介。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部署开展城乡农贸市场整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着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共立案322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630件,提起诉讼42件。湘西、永州检察机关针对“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平台注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无证经营问题立案1399件,督促取缔和整顿商户975湘阴县检察院依法办理的虚假医药广告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加强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针对欠缴税费、骗取国家专项补贴等违法行为,立案146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262件,督促收回国有财产权益价值1.27亿元。永兴县检察院针“关系保”“人情保”“拆户保”等低保乱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民政部门追回违规发放的低保金40万元,并推动在全县范围内清理出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3500户。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针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等违法行为,立案24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18件,督促收回土地出让金40.9亿元常德市检察院、郴州北湖区检察院、长沙县检察院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单笔各收回欠缴土地出让金4.77亿元、1.66亿元、1.3亿元。湘乡市检察院督促收回某房地产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680万元促成市政府成立追缴组陆续收回其他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5.3亿元。

加强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危害幼儿园校车安全、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等违法行为,立案12件。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郭亮烈士故居保护所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7)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探索构建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工作体制机制

持续抓好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全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单位管理,真正实现收支彻底脱钩、经费全额保障。通过两次遴选,全省已配置员额检察官2942人。推动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成为常态,各级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0853件。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流程监控、个案评查、检务督察等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长、检委会把关作用,确保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管。

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指导和推动长沙检察机关开展为期2年的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案件繁简分流、诉讼质效提高和矛盾纠纷化解。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案件8546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48.3%,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用时分别缩短71.4%、86.7%。

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在长沙、株洲等地检察机关探索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以“案件化”方式办理重大侦查监督事项1764件重大刑事执行监督事项3848件,督促纠正刑事执行违法3640件。在邵东、桑植等基层检察院探索推进检察建议刚性化机制建设,聚焦突出问题和类案问题加强监督,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8)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部署开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学习调研实践活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向省委、省委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116次。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三巡视组的巡视,推动问题见底、整改见效。

着力培养检察队伍的工匠精神“法治情怀”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和学习型干部培养,举办培训班158期。完善竞争选拔、轮岗交流、挂职锻炼、跟班实训等机制,加强检察人才的引进、培养、储备和使用。举办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系列活动。涌现了“全国模范检察官”谢新星、“全国模范检察干部”张秀娟等先进典型。

锲而不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压实管党治党、管检治检主体责任。部署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启动十九大以来的第一轮巡视巡察。完善专项巡视、巡回督查、谈话函询、释纪说理、回访帮教制度,聚焦关键少数和检察权运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28人。

9)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抓好全国“两会”期间湖南团代表、省“两会”期间代表380多条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专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完善“互联网+”联络机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活动2100余人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62件。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主动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邀请各级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参加听庭评议、公开听证等活动800余人次。政协委员提出的11件提案全部办结。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拟撤案、不起诉等案件178件。

广泛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微信平台建设共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748条、案件程序性信息109858条、法律文书54075份。深入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走进检察、监督检察。对人民群众和舆情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认真核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部门整体支出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预决算情况

1.预算情况 

经省人大审议通过的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我院2018年度收入预算1786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7527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340万元。

支出总预算178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179.9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0732.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053.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93.4万元),项目支出1687.1万元(按项目管理商品和服务支出145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32.1万元)。 

 2.决算情况 

  2018年度总收入27722.68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399.61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340万元,其他收入2983.07万元。 

  2018年度总支出25406.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307.09万元,占总支出的79.93%;项目支出5099.44万元,占总支出的20.07%。 

 (二)部门整体支出分类情况 

  1.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开支标准安排的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费、手续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行政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维(护)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支出。

2018年基本支出20307.09万元,较上年增加支出2992.98万元,同比增长17.29%。其中: 

1)人员经费支出15811.27元,占基本支出的77.86%,较上年增加支出2109.16万元,同比增长15.39%。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性支出及离退休费标准提高;二是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计提基数增大;三是离退休人员增加,平均年龄增大,抚恤金增多;四我院现有离休干部15人,年老体弱多病,多人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支出巨大。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4495.8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2.14%,较上年增加支出883.82万元,同比增长24.47%。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检察机关职能转变,办案业务量增加,办案差旅费、办公费支出加大;二是社会物价水平不断上涨,水电费、维修费、租赁费等经费有所增加。

2.项目支出 

2018年项目支出总计5099.44万元,其中:

1)一般性项目支出

一般性项目支出系我院为完成办公办案工作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业务工作专项支出和运行维护专项支出。业务工作专项支出主要用于办案与司法体制改革、业务培训、派出机构业务补助、其他业务工作等方面;运行维护专项支出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运行维护、设施维修改造、其他运行维护等方面。

2018年一般性项目支出3125.15万元,主要包括:

①业务工作专项支出1816.78万元;

②运行维护专项支出1308.37万元

2)特殊性项目支出1974.29万元,主要是两房建设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 

为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我院先后修订了“三公”经费有关管理规定,对机关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经费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有效压缩车辆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购置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车辆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停放,尽量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对公务用车使用实行出车登记制度,登记核实车辆行驶公里数,严禁公车私用,与公务无关的费用由用车人自行负担。二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控制接待费用。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接待工作,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院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实行内部定点接待,除特殊情况批准外不得在外面接待。严格执行高检院和省院的“禁酒令”,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严禁用公款安排娱乐活动和赠送贵重礼品。三是严格控制公款出国(境)考察学习。省院机关原则上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考察学习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我院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取得了一定成效,2018年“三公”经费较好的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2018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352.85万元,比全年预算支出549万元节约196.15万元,比上年实际支出522.32万元减少169.47万元,降低32.45%。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7.76万元,比全年预算支出94万元节约86.24万元,比上年支出70.39万元减少62.63万元。降低88.98%。 

  (2)公务接待费支出17.47万元,比全年预算支出72万元节约54.53万元,与上年支出46.89万元减少29.42万元,降低62.74%。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27.62万元,比年初预算支出383万元节约55.38万元,比上年支出405.05万元减少77.43万元,降低19.12%。。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一)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9〕2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我院由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处牵头,各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配合,成立了专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制定了绩效评价方案,并依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采取听取意见、检查支出账目等方式,收集整理了经费支出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综合形成了我院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二)绩效评价指标自评情况

   1.预算配置情况

2018年末,在职人员编制数532人,实有人数506人,在编制控制范围内,在职人员控制率为95.11%。

“三公经费”本年预算数549万元,上年预算数549万元,“三公经费”变动率为0,控制较好。

2.预算执行情况 

2018年度年初预算17867万元,上年结转7824.4万元,年中追加预算9855.68万元,年末结余为10140.55万元。剔除追加预算中不可控支出8912.43万元(包括政策性人员工资性支出4685.07万元、两房建设经费2821.36万元、网络、安全与基础环境信息化改造经费1406万元)的影响,实际可控的年中追加预算943.25万元,年末结余583.87万元,预算完成率为98.36%,预算控制率为5.28%。

2018年度无新建楼堂馆所情况,不存在面积控制率和投资概算控制率。 

  3.预算管理情况 

2018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安排5053.7万元,实际支出4495.82万元,公用经费控制率88.96%。“三公”经费预算安排549万元,实际支出352.85万元,“三公”经费控制率为64.27%。政府采购预算数567.16万元,实际政府采购金额551.82万元,政府采购执行率97.3%

我院预算管理各项指标控制较好,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预算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了内控管理制度。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我院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单位整体支出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编制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内部控制制度汇编》,形成了一套合法合规、较为完整、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的内控管理制度。违反文件规定的有关公务支出一律不予报销,较好的落实了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机关财务管理。由于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历次组织的财务审计中,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均得到了充分肯定。

  二是严控经费尤其是“三公”经费支出。突出重点业务工作和重点项目,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特别是对“三公”经费支出,更是按要求严格把关。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否则不予付款,有效控制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对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及我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控接待人数及标准,公务接待费支出得到了进一步控制;对公务出国(境)费用,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以预算数控制公务出国(境)人次。 

三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基本合规。资金的支付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经费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资金使用除部分支出预算不足有调剂使用外,无截留、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四是积极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和布署,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我院于2018年3月2日在门户网站公开了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同年8月23日公开了2017年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的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圆满完成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是强化固定资产管理。为实现院机关固定资产的信息化动态管理,我们整理和完善了相关资产数据模板,完成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对所有资产实行身份认证管理。 

4.职责履行情况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8年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绩效评估结果的通报》(湘办〔2019〕76号),我院获评2018年绩效优秀单位。

5.履职效益情况

1)经济效益

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坚持把司法办案作为最有效的服务保障手段,坚决打击侵害企业和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诈骗以及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纠正侦查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及随意插手经济纠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问题。为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政务环境,推动“除虫护花”和“依法容错”机制落地见效,建立法律问题化解机制,制定了建立检察机关派员驻工商联挂职制度、参与政府履约专项清理工作、支持企业依法开展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意见措施,切实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改进司法办案的方式方法,防止因自身司法不当损害地方投资和发展环境、损害守法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2)社会效益

积极参与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设和法治湖南升级版建设,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同步推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的轨道上向纵深发展。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人民群众生活营造了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

3)行政效能

我院不断改进文风会风,减少会议次数,缩短会议时间,压缩会议经费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使用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积极推动网上办公,在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4)社会公众满意度

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我院工作成效显著,顺应了人民群众的美好期待,社会公众满意度不断提高。2018年获评全国文明单位和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论。

2018年度我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自评得分为92分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院虽然在财务管理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整体支出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预算统筹管理深度不够。预算编制由财务人员唱“独角戏”,支出预算不能很好反映单位的业务需求,预算执行就是简单的“支出—报账”,未按检察业务进行统筹管理。缺乏财务数据与业务执行情况总结分析和对业务成本效益的研究,对现有数据信息利用不充分,预算管理水平有待全方位提升。

(二)预算执行进度有待进一步加快。由于部分项目准备不充分,工作开展时间较晚,施工进度不快,结算支出时间滞后,部分项目为跨年度项目,按合同当年只需支付部分资金等原因,导致当年预算资金未能全部执行到位,预算执行进度有待进一步加快。 

(三)预算编制先期预见性不足。一是年初预算编制未能完整反映单位资金的实际需求,部分工作需要的必要支出只能在年中追加经费;二是在预算执行中,因政策性变化及突发性原因,年中追加较多,2018年追加政策性人员经费4685.07万元,追加建设项目经费4227.36万元。

  (四)部分支出预算安排有缺口。国家有政策规定,但预算安排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一是离休干部医疗费预算安排不足。我院现有离休干部15人,2018年初财政预算32.4万元,年中追加预算108万元,全年预算合计140.4万元,实际支出248.21万元,经费缺口达107.81万元,只能调剂其他资金使用。二是办公楼维修费预算安排不足。机关西院1997年建成投入使用,办公用房、中央空调、水电、管网、机房设备、电缆线路等设备设施已运转使用21年之久,设施设备老化,安全隐患大,严重影响机关正常运转,急需进行维修改造,大型修缮经费需求大,财政预算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五、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法》及相关制度和要求,公用经费根据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和项目专项工作规划,本着“勤俭节约、保障运转”的原则认真测算,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尽可能全面完整,编制具体内容力求科学严谨、名目齐全。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谨性和可控性。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按照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政策规定及本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避免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划分不准或预算支出与实际执行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遵循预算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年中追加预算规模。对于年度无法预计的临时追加的相关工作所需费用,严格按照预算追加程序,逐级申报审批,有效降低预算控制率。 

(三)保障预算执行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的推进,定期做好支出财务分析,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预警。加强项目开展进度的跟踪,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主动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跟踪督查,做到绩效管理有依据、按程序、有奖惩,实现绩效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压减年末结余资金规模,提高预算完成率。要把预算财务分析常态化,定期对下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部门整体支出评价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核,提高财务的精细化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和用途进行资金使用的审核,在预算金额内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控制超支现象的发生;严格按照实际的费用支出内容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加大交流轮岗力度,增强队伍活力。强化业务培训,推进“互联网+教育”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强对财政财务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六、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一)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

绩效自评是现代企业和现代政府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工具,将绩效自评应用于检察机关是提高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引导和激励部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过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工作,可以及时发现预算编制、预算配置、预算执行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进我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依法、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完成部门职能目标中合理分配人、财、物,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及资金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我院通过事前规划(绩效目标设定、申报预算经费),事中考核(年度中和年末进行绩效自评),事后总结(对绩效自评结果的应用),各项工作达到了预期目标。

一是提升了执法公信力。各项目资金到位及时,保障了各业务部门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惩治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最大程度的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提高了办案效率。项目执行中,各业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并通过远程提讯、网上办案等信息化建设,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绩效自评结果拟公开情况

我院将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和布署,计划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上公开我院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相关建议

(一)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2018年1月我院转隶至省纪委省监委共79人,人员编制及人事关系均完成转换,但人员工资仍在我院发放。我院经费支出中包含转隶人员全年人员经费1721万元。

(二)有关建议

1.足额安排预算

省财政一直以来对检察工作高度重视,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日益增大,办案数量逐年增长,加上物价的快速上涨,检察事业发展的经费需求不断增加,每年都存在一定的预算缺口。建议省财政加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参照历年实际开支情况和审定当年申报预算需求的基础上,足额安排年初财政预算,满足检察事业发展需要。

2.优化指标体系

进一步优化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增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可信度。

一是完善预算控制率指标,目前就是简单的用本年追加预算除以年初预算,追加预算没有说明有调整项目。我院2018年初预算17867万元,年中追加预算9855.68万元,如果按照现有公式计算,预算控制率高达55.16%。而实际上,年中追加预算中包括政策性人员工资性支出4685.07万元、两房建设经费2821.36万元、网络、安全与基础环境信息化改造经费1406万元等共计8912.43万元支出预算是本单位完全不可控制的。剔除不可控支出预算的影响,调整后的实际预算控制率仅为5.28%,与调整前数据相差悬殊,如不调整,势必会影响到该评价指标的真实性。

二是取消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指标,根据最新的绩效考评办法,已取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统计分析。

 

附件:1.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2.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4日

 

 

 

 

 

                     

附件1

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

指标

评价标准

指标说明

得分

投入

10分

预算配置

10分

在职人员控制率

5

以100%为标准。在职人员控制率100%,计5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在职人员控制率=(在职人员数/编制数)×100%,在职人员数:部门(单位)实际在职人数,以财政厅确定的部门决算编制口径为准。
编制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批复的部门(单位)的人员编制数。

5

“三公经费”变动率

5

“三公经费”变动率0,计5分;“三公经费”>0,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公经费”变动率=[(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100%

5

过                                                                    程

60分

预算执行20分

预算完成率

5

100%计满分,每低于5%扣2分,扣完为止。

预算完成率=(上年结转+年初预算+本年追加预算-年末结余)/(上年结转+年初预算+本年追加预算)×100%。

3

预算控制率

5

预算控制率=0,计5分;0-10%(含),计4分;10-20%(含),计3分;20-30%(含),计2分;大于30%不得分。

预算控制率=(本年追加预算/年初预算)×100%。

4

新建楼堂馆所面积控制率

5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5%扣2分,扣完为止。没有楼堂馆所项目的部门按满分计算。

楼堂馆所面积控制率=实际建设面积/批准建设面积×100% 。
该指标以2017年完工的新建楼堂馆所为评价内容。

5

新建楼堂馆所投资概算控制率

5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5%扣2分,扣完为止。

楼堂馆所投资预算控制率=实际投资金额/批准投资金额×100% 。
该指标以2017年完工的新建楼堂馆所为评价内容。

5

预算管理40分

公用经费控制率

8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1%扣1分,扣完为止。

公用经费控制率=(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部门基本支出中的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8

“三公经费”控制率

7

100%以下(含)计满分,每超出1%扣1分,扣完为止。

“三公经费”控制率-(“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100%。

7

政府采购执行率

6

100%计满分,每超过(降低)5%扣2分。扣完为止。

 

政府采购执行率=(实际政府采购金额/政府采购预算数)×100%

4

过                                                                    程

60分

预算管理40分

管理制度健全性

8

①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管理制度,2分;
②有本部门厉行节约制度,2分;
③相关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2分;④相关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分。

 

8

资金使用合规性

6

①支出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②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③项目支出按规定经过评估论证;④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⑤资金使用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以上情况每出现一例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6

预决算信息公开性

5

①按规定内容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②按规定时限公开预决算信息,1分;③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1分;④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完整,1分;⑤基础数据信息和汇集信息资料准确,1分。 

预决算信息是指与部门预算、执行、决算、监督、绩效等管理相关的信息。

5

产出及效率30分

职责履行8分

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

8

根据绩效办2019年对各部门为民办实事和部门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考核分数折算。
该项得分=(绩效办对应部分考核得分/该部分总分)*8

 

8

履职 效益22分

经济

效益

5

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高于支出成本,得5分;低于支出成本,得3分;没有挽回经济损失的,得0分。

5

社会

效益

5

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司法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得5分;没有具体措施,没有取得效果,得0分。

5

行政

效能

6

促进部门改进文风会风,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推动网上办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效果较好的计6分;一般3分;无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0分。

根据部门自评材料评定。

3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6

90%(含)以上计6分;
80%(含)-90%,计4分;
70%(含)-80%,计2分;
低于70%计0分。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而影响到的部门、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6

总分值

100

自评分

92

 

附件2

 

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编制数

2018年实际在职人数

控制率

532

 506

95.11%

经费控制情况

2017年决算数

2018年预算数

2018年决算数

三公经费

522.32

549

352.85

  1、公务用车购置和维护经费

405.05

383

327.62

    其中:公车购置

30.52

32

29.85

       公车运行维护

374.53

351

297.77

  2、出国经费

70.39

94

7.76

  3、公务接待

46.89

72

17.47

项目支出:

3552.84

1687.1

3125.15

  其中: 1、业务工作专项

2573.89

1355

1816.78

     2、运行维护专项

978.95

332.1

1308.37

……

 

 

 

公用经费

3612

5053.7

4495.82

  其中:办公经费

316.36

329

344.58

     水费、电费、差旅费

918.79

1246.76

1206.53

     会议费、培训费

360.52

288.45

325.72

政府采购金额

698.73

567.16

551.82

部门整体支出预算调整

——

 

 

楼堂馆所控制情况
(2017年完工项目)

批复规模

实际规模(

规模控制率

预算投资(万元)

实际投资(万元)

投资概算控制率

0

0

 

0

0

 

厉行节约保障措施

 1、制定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制度;2、完善了经费支出的事前审批程序;3、严格执行经费支出报账的相关规定。

说明:“项目支出”需要填报除专项资金和基本支出以外的所有项目情况,包括业务工作项目、运行维护项目等;“公用经费”填报基本支出中的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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