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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绩效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21]1号)要求,我院开展了2020年度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现将绩效自评工作开展及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收到省财政厅绩效自评通知后,我院计划财务装备部及时制订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见附件5),全院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绩效自评工作内容、责任分工和具体进度安排(见附件6)。向院机关本级各部门、直属预算单位下发了《开展2020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见附件7)。
在计划财务装备部的组织下,首先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及时完成了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自查自评工作;其次计划财务装备部对自评材料逐一审核评价,按时完成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确保了自评工作的有序开展。各预算单位、院机关部门自评材料详见佐证资料。
现将我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报告如下: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设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湖南省委领导,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是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省统一正确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4.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7.对市州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8.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0.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2.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3.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全省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市州党委管理和考核市州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14.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5.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6.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17.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本单位为正厅级单位。围绕本单位职能职责,省院机关本级共有内设机构26个,即办公室(新闻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第十一检察部、第十二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察技术部、警务部(司法警察总队)、计划财务装备部、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宣传教育处、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政治部综合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后勤服务中心。
直属二级预算单位4个,均为正处级单位。分别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其中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为财政差额经费补助事业单位。
1.人员编制情况
经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2020年度,合计编制数532人。其中:省院机关本级政法专项编制375名,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事业编制13名,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52名,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47名,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45名。
2.实有在职人员情况
截止2020年末,全院实有在职人员507人,在职人员控制率95.30%。其中:省院机关本级367人,本年未新增人员,在职人员控制率97.87%;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10人,较上年增加1人,在职人员控制率76.92%;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47人,在职人员控制率90.38%;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44人,在职人员控制率93.61%;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39人,在职人员控制率86.67%。
3.离退休人员情况
全院共有离休人员13人,为省院机关本级人员;退休人员合计214人,均纳入了社保统筹管理,其中省院机关本级165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21人、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14人、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14人。
4.其他人员情况
因工作需要,2020年末,其他人员人数72人,其中:省院机关本级55人,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6人、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2人、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9人。另外省院本级遗属人员4人。
我院部门绩效总目标的设定依据为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及中长期实施规划,部门绩效总目标为: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以落实、稳进、提升为检察工作总基调,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更实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部门绩效年度目标为:围绕我院部门绩效总目标,一是确保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转;二是完成单位职能职责赋予的各项业务专项工作;三是完成国家、省级政府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具体绩效指标的设定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具体绩效指标详见附件4《2020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我院整体支出预算资金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经财政批复,全院上年财政拨款结转6,291.98万元。占总预算的24.15%。其中:
院机关本级上年结转6,248.74万元,分别为基本支出结转1,311.75万元,主要为“2018年省直部门综治奖清算资金及2019综治及绩效奖金”1,261.75万元;项目支出结转4,937.00万元,主要为“电子检务工程”项目资金结转3,461.04万元,结转原因为供应商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无法履约导致合同终止,在2020年退回2019年已支付的项目经费所发生的跨年退单形成。
其他二级预算单位上年结转合计金额为43.24万元。
|
预算单位名称 |
上年结余 |
本年预算 |
本年追加 |
合计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
院机关本级 |
6,248.74 |
13,333.21 |
2,191.00 |
21,772.95 |
14,282.76 |
7,490.20 |
|
检察官学院 |
4.20 |
293.67 |
85.50 |
383.37 |
322.84 |
60.53 |
|
长沙铁检院 |
9.08 |
1,266.49 |
211.70 |
1,487.27 |
1,420.27 |
67.00 |
|
衡阳铁检院 |
10.29 |
1,051.82 |
170.30 |
1,232.41 |
1,152.12 |
80.29 |
|
怀化铁检院 |
19.66 |
977.32 |
183.20 |
1,180.18 |
1,115.18 |
65.00 |
|
合计 |
6,291.98 |
16,922.51 |
2,841.70 |
26,056.19 |
18,293.17 |
7,763.02 |
经财政批复:
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4,653.11万元,项目支出2,269.40万元。项目支出主要为院机关本级2,241.20万元,包含业务工作专项和运行维护专项。直属单位的项目支出合计28.20万元,主要为办公设备购置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其中基本支出追加2,296.87万元,均为按政策追加的2020年省直部门绩效奖和综治奖等人员经费,占追加总额的80.83%;项目支出追加544.83万元,主要为办案和装备经费补助追加,占追加总额的19.17%。项目追加资金下达时间为9月份到位332.83万元,11月到位210万元。
本年全院收入决算19,764.21万元,其中:院机关本级15,524.21万元,检察官学院379.17万元,长沙铁检院1,478.19万元,衡阳铁检院1,222.12万元,怀化铁检院1,160.52万元。决算收入较年初预算收入16,922.51万元增加2,841.70万元,为本年追加的财政预算资金。
(4)本年预算可用指标情况
2020年度全院可用预算经费26,056.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293.17 万元,占70.21%,项目支出7,763.02万元,占29.79%。较上年预算经费总额的25,589.54万元,增加466.65万元。
|
预算单位名称 |
本年可用预算 |
本年预算支出 |
||||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合计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合计 |
|
|
院机关本级 |
14,282.76 |
7,490.20 |
21,772.95 |
14,193.64 |
2,576.98 |
16,770.61 |
|
检察官学院 |
322.84 |
60.53 |
383.37 |
279.39 |
59.48 |
338.87 |
|
长沙铁检院 |
1420.27 |
67.00 |
1487.27 |
1417.15 |
57.15 |
1474.31 |
|
衡阳铁检院 |
1152.12 |
80.29 |
1232.41 |
1080.15 |
42.18 |
1122.32 |
|
怀化铁检院 |
1115.18 |
65.00 |
1180.18 |
1068.31 |
49.19 |
1117.50 |
|
合计 |
18,293.17 |
7,763.02 |
26,056.19 |
18,038.64 |
2,784.97 |
20,823.61 |
全院本年可用预算26,056.19万元,本年预算支出20,823.61万元,预算执行率79.92%。其中:基本支出18,038.64万元,预算执行率98.61%;项目支出2,784.97万元,预算执行率35.87%。剔除院机关本级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受不可抗力原因影响,调整后总体预算执行率92.16%。
|
预算单位名称 |
基本支出 结余 |
项目支出结转结余 |
2020年结余指标合计 |
2021年上年结余下达指标 |
财政收回指标 |
|
院机关本级 |
89.12 |
4,913.22 |
5,002.34 |
4,613.90 |
388.44 |
|
检察官学院 |
43.45 |
1.05 |
44.50 |
4.50 |
40.00 |
|
长沙铁检院 |
3.12 |
9.85 |
12.97 |
11.89 |
1.08 |
|
衡阳铁检院 |
71.97 |
38.12 |
110.09 |
37.82 |
72.27 |
|
怀化铁检院 |
46.87 |
15.81 |
62.68 |
53.94 |
8.74 |
|
合计 |
254.53 |
4,978.05 |
5,232.58 |
4,722.05 |
510.53 |
全院2020年结转结余指标5,232.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余254.53万元,项目支出结转结余4,978.05万元。结转结余率20.08%。财政收回指标510.53万元,实际在2021年结余指标下达4,722.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余指标收回209.86万元,项目支出结余指标财政收回300.67万元,财政收回指标占结余总额比率为9.77%。
|
预算单位名称 |
上年结余 |
本年预算 |
本年追加 |
合计 |
本年支出 |
本年结余 |
|
院机关本级 |
1,311.75 |
11,092.01 |
1,879.00 |
14,282.76 |
14,193.64 |
89.12 |
|
检察官学院 |
2.70 |
292.47 |
27.67 |
322.84 |
279.39 |
43.45 |
|
长沙铁检院 |
9.08 |
1,254.49 |
156.70 |
1,420.27 |
1,417.15 |
3.12 |
|
衡阳铁检院 |
0.00 |
1,041.82 |
110.30 |
1,152.12 |
1,080.15 |
71.97 |
|
怀化铁检院 |
19.66 |
972.32 |
123.20 |
1,115.18 |
1,068.31 |
46.87 |
|
合计 |
1,343.19 |
14,653.11 |
2,296.87 |
18,293.17 |
18,038.64 |
254.53 |
(1)全院本年基本支出预算18,293.17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343.19万元,本年预算14,653.11万元,本年追加2,296.87万元。上年结转及本年追加经费均为人员经费,用于发放2018年省直部门综治奖清算资金、2019年综治及绩效奖资金、2020年预发综治及绩效奖资金。
(2)本年基本支出18,038.64万元,预算执行率98.61%。其中:院机关本级99.38%,检察官学院86.54%,长沙铁检院99.78%,衡阳铁检院93.75%,怀化铁检院95.80%。
经自查分析:本年基本支出总额控制在预算总额内,但各预算单位的各类款级、项级经费之间存在超支和结余现象。另预算指标支出总额与决算支出总额也存在小额差异。经自查,原因为未定期进行指标调整,存在指标窜用现象。
(2)基本支出各款级经费预算与决算支出数比较,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支和结余现象。其中:院机关本级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合计结余559.20万元、443.5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合计超支556.21万元。
|
预算单位名称 |
上年结余 |
本年预算 |
本年追加 |
合计 |
本年支出 |
本年结余 |
|
院机关本级 |
4,937.00 |
2,241.20 |
312.00 |
7,490.20 |
2,576.98 |
4,913.22 |
|
检察官学院 |
1.50 |
1.20 |
57.83 |
60.53 |
59.48 |
1.05 |
|
长沙铁检院 |
0.00 |
12.00 |
55.00 |
67.00 |
57.15 |
9.85 |
|
衡阳铁检院 |
10.29 |
10.00 |
60.00 |
80.29 |
42.18 |
38.12 |
|
怀化铁检院 |
0.00 |
5.00 |
60.00 |
65.00 |
49.19 |
15.81 |
|
合计 |
4,948.79 |
2,269.40 |
544.83 |
7,763.02 |
2,784.97 |
4,978.04 |
本年年初项目支出预算收入2,269.40万元,本年追加544.83万元,预算收入指标下达2,814.23万元,项目支出决算收入2,814.23万元,预决算金额一致。上年结余结转4,948.79万元,本年项目支出可用预算合计7,763.02万元。其中主要为院机关本级7,490.20万元,占96.48%;直属预算单位合计272.82万元,占3.52%。全院本年项目支出2,784.97万元,与决算金额一致。结转结余4,978.04万元。
|
专项类型 |
预算单位 |
项目数量 |
本年可用预算合计 |
本年支出 |
本年结余 |
预算执行率 |
|
业务工作专项 |
院机关本级 |
8 |
1,089.49 |
826.33 |
263.16 |
75.85% |
|
长沙铁检院 |
2 |
55.00 |
45.15 |
9.85 |
82.10% |
|
|
衡阳铁检院 |
1 |
30.00 |
28.03 |
1.97 |
93.42% |
|
|
怀化铁检院 |
1 |
30.00 |
14.19 |
15.81 |
47.29% |
|
|
合计 |
12 |
1,204.49 |
913.69 |
290.80 |
75.86% |
|
|
运行维护专项 |
院机关本级 |
12 |
6,290.71 |
1,640.65 |
4,650.06 |
26.08% |
|
检察官学院 |
3 |
60.53 |
59.48 |
1.05 |
98.27% |
|
|
长沙铁检院 |
1 |
12.00 |
12.00 |
0.00 |
100.00% |
|
|
衡阳铁检院 |
5 |
50.29 |
14.15 |
36.14 |
28.13% |
|
|
怀化铁检院 |
2 |
35.00 |
35.00 |
0.00 |
100.00% |
|
|
合计 |
23 |
6,448.53 |
1,761.28 |
4,687.25 |
27.31% |
|
|
扶贫援助专项 |
院机关本级 |
2 |
110.00 |
110.00 |
0.00 |
100.00% |
|
总计 |
37 |
7,763.02 |
2,784.97 |
4,978.04 |
35.87% |
|
本院项目支出包括业务工作专项、运行维护专项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安排的扶贫和援助专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我院项目支出预算配置遵循首先保障本院主要职能职责的履行,考虑年度重点工作和单位长期发展规划相结合原则,对全年可用预算资金进行安排(含上年结转)。2020年共计安排专项37个,预算资金7,763.02万元,全面覆盖了本院的重点工作。
全院本年安排业务工作专项12个,预算资金1,204.49万元,占项目支出总额的15.52%,下属预算单位的业务工作专项经费均为本年追加的办案业务经费补助。
本年支出913.69万元,结转结余290.80万元,总体预算执行率75.86%。除衡阳铁检院预算执行率在90%以上,长沙铁检院82.10%,院机关本级预算执行率75.85%,怀化预算执行率47.29%。
|
项目名称 |
本年可用预算合计 |
本年 支出 |
本年 结余 |
结转下年金额 |
指标收回金额 |
预算执行率 |
|
女检察官协会换届工作经费补助 |
30.00 |
30.00 |
0.00 |
0.00 |
0.00 |
100.00% |
|
省机关党建立项课题研究经费 |
2.00 |
2.00 |
0.00 |
0.00 |
0.00 |
100.00% |
|
专项巡视工作经费 |
230.05 |
207.85 |
22.20 |
22.20 |
0.00 |
90.35% |
|
民主监督工作经费 |
120.00 |
100.83 |
19.17 |
19.17 |
0.00 |
84.02% |
|
省级司法救助金 |
130.00 |
106.60 |
23.40 |
23.40 |
0.00 |
82.00% |
|
办案经费 |
474.58 |
335.94 |
138.64 |
138.64 |
0.00 |
70.79% |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案经费 |
62.86 |
43.11 |
19.75 |
19.75 |
0.00 |
68.58% |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40.00 |
0.00 |
40.00 |
0.00 |
40.00 |
0.00% |
|
院机关本级合计 |
1,089.49 |
826.33 |
263.16 |
223.16 |
40.00 |
75.85% |
|
公益诉讼办案经费 |
35.00 |
25.15 |
9.85 |
9.85 |
0.00 |
71.86% |
|
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办案经费 |
20.00 |
20.00 |
0.00 |
0.00 |
0.00 |
100.00% |
|
长沙铁检院合计 |
55.00 |
45.15 |
9.85 |
9.85 |
0.00 |
82.10% |
|
衡阳院办案业务经费补助 |
30.00 |
28.03 |
1.97 |
1.97 |
0.00 |
93.42% |
|
怀化院办案业务经费补助 |
30.00 |
14.19 |
15.81 |
9.85 |
5.97 |
47.29% |
|
总计 |
1,204.49 |
913.69 |
290.80 |
244.83 |
45.97 |
75.86% |
院机关本级:8个业务工作专项中,3个专项预算执行率在90%以上,其他专项预算执行率未达到财政执行率标准。经自查,原因为:
民主监督工作经费预算执行率84.02%,该项工作基本完成,但部分经费尚未结算支付形成;省级司法救助金预算执行率82%,为本年追加在2020年11月下达所影响;办案经费和扫黑除恶专项办案经费预算执行率分别为70.79%、68.58%,一是部分案件尚未结案,二是部分经费尚未结算支出形成。以上结余经费经财政批复,均结转到2021年。
因公出国(境)费用年初预算40万元,由于疫情,本年该项工作取消实施,预算执行率为零,预算指标已全额上缴财政。
直属预算单位:各直属预算单位业务工作专项经费全部为年中追加资金,2020年9月22日下达。其中衡阳铁检院预算执行率93.42%,长沙铁检院和怀化铁检院相对较低,分别为82.10%、47.29%。经各单位自查,主要原因为部分案件正在办理中尚未结案,经财政批复,结转至2021年继续使用。
全院本年安排运行维护专项23个,预算资金6,448.53万元,占项目支出总额的83.07%。其中上年结转4,897.30万元,本年预算1,283.40万元,本年追加267.83万元。本年支出1,761.28万元,结转结余4,687.25万元,总体预算执行率27.31%。其中:长沙铁检院和怀化铁检院100%,检察官学院98.27%,但院机关本级26.08%,衡阳铁检院28.13%。经自查,预算执行率低一是部分项目严格控制经费成本,形成了结余260.66万元,该结余指标已上缴财政;二是部分工作尚处于前期阶段,未到支付节点;三是部分项目存在一定的滞后,影响了总体的预算执行进度。
院机关本级:运行维护专项12个,其中3个专项预算执行率100%,5个专项预算执行率在75%-97%之间,但实际专项工作已完成,形成结余资金259.32万元,年末已上缴财政收回,实际支付完成率100%。1个项目预算执行率1.63%,3个专项预算执行率为零。经自查:
电子检务工程预算资金3,796.74万元,项目支出61.70万元,预算执行率1.63%。原因为:该项目2019年已开始建设,但因供应商原因合同终止,其中3,461.04万元于2020年9月8日退单重新下达预算,该项目于2020年12月已完成财政评审和招标工作,采购合同金额9,919.13万元。
公益诉讼快速检测体系预算资金80万元,2020年11月19日下达,用于设备购置,因下达时间接近年底,尚在采招阶段未形成支出,预算执行率为零。
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555.50万元、多功能高清视频会议系统运维费20万元,为年初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率为0,原因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因上半年疫情原因,下半年才开始启动,该项目于2020年12月已完成招标工作尚未形成支出;多功能系统年初预算200万元,根据财政压减支出精神,推迟了该项目的实施,本年核减了预算180万元,故未正式启动。
直属预算单位:11个专项资金中,7个专项预算执行率100%;2个专项预算执行率96.66%、61.29%,实际工作已完成,合计结余资金1.35万元已上缴财政收回;衡阳铁检院的2个专项预算执行率低,其中设备运行维护费专项41.57%,原因为部分经费尚未结算支付;装备经费补助预算执行率为零,为年终追加资金,尚在采招阶段。
2020年,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我院认真执行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全面小康决胜年”履职尽责,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全省检察工作在持续深化改革中得到了加强和改进,为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基本上达到了年度绩效目标。对照年度绩效考核和自评评分标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评分94分,业务工作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评分95分,运行维护专项自评分91分。各项指标评分情况详见《2020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业务工作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自评表》《运行维护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自评表》。
根据前述的自评情况,归纳汇总,全院本年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自评如下:
全院总体预算执行率79.92%,经自评分析,主要受院机关本级影响,预算执行率为77.02%。剔除院机关本级不可抗力原因影响,调整后总体预算执行率92.16%,达到了财政预算执行率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院机关本级:预算执行率77.02%,主要为电子检务工程预算资金3,796.74万元,因供应商履约问题导致项目未正常开展,在本年跨年退单3,461.04万元,属于不可抗力影响,剔除该事项影响后,实际预算执行率91.58%。
直属预算单位:长沙铁检院预算执行率99.13%,衡阳铁检院91.07%,怀化铁检院94.69%,预算执行率90%以上,均达到了财政要求进度;检察官学院88.39%,略低于财政要求的90%的标准。
截止2020年末,全院在职人员控制率95.30%。其中:省院机关本级97.87%;检察官学院76.92%;长沙铁检院90.38%;衡阳铁检院93.61%;怀化铁检院86.67%。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了《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机关单位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的通知》(湘编办发〔2014〕5号)精神,无超编人员。
|
预算单位名称 |
本年预算 |
上年预算 |
||||||
|
公务接待费 |
公车运行及使用费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合计 |
公务接待费 |
公车运行及使用费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合计 |
|
|
院机关本级 |
30.00 |
242.00 |
40.00 |
312.00 |
38 |
312 |
60 |
410 |
|
检察官学院 |
5 |
5 |
0 |
10 |
5 |
15 |
0 |
20 |
|
长沙铁检院 |
2 |
21 |
0 |
23 |
8 |
20 |
5 |
33 |
|
衡阳铁检院 |
5 |
21 |
0 |
26 |
8 |
36 |
2 |
46 |
|
怀化铁检院 |
4.5 |
20.5 |
0 |
25 |
4 |
22 |
4 |
30 |
|
合计 |
46.5 |
309.5 |
40 |
396 |
63 |
405 |
71 |
539 |
全院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合计396万元,其中院机关本级312万元,直属预算单位合计84万元;上年经费预算合计539万元,其中院机关本级410万元,直属预算单位合计129万元。
本年三公经费总额较上年减少143万元,其中院机关本级减少98万元,直属预算单位合计减少45万元。
全院三公经费预算变动率-26.53%。其中院机关本级三公经费预算变动率-23.90%,检察官学院、长沙铁检院、衡阳铁检院、怀化铁检院依次为-50%、-30.30%、-43.48%、-16.67%。
|
预算单位名称 |
本年预算 |
本年支出 |
||||||
|
公务接待费 |
公车运行及使用费 |
因公出国费 |
合计 |
公务接待费 |
公车运行及使用费 |
因公出国费 |
合计 |
|
|
院机关本级 |
30.00 |
242.00 |
40.00 |
312.00 |
28.04 |
200.66 |
|
228.7 |
|
检察官学院 |
5.00 |
5.00 |
0.00 |
10.00 |
|
3.13 |
|
3.13 |
|
长沙铁检院 |
2.00 |
21.00 |
0.00 |
23.00 |
0.93 |
20.99 |
|
21.92 |
|
衡阳铁检院 |
5.00 |
21.00 |
0.00 |
26.00 |
1.97 |
13.69 |
|
15.66 |
|
怀化铁检院 |
4.50 |
20.50 |
0.00 |
25.00 |
4.36 |
20.49 |
|
24.85 |
|
合计 |
46.50 |
309.50 |
40.00 |
396.00 |
35.30 |
258.96 |
|
294.26 |
2020年全院三公经费预算总额396万元,支出总额294.26万元,“三公经费”控制率74.31%;结余101.74万元,结余率26.69%。其中公务接待费结余75.91%,公车运行维护费结余16.33%。因公出国出境费全额结余。以上结余已上缴财政收回。
|
预算单位名称 |
预算追加 |
预算核减 |
预算调剂 |
合计 |
|
院机关本级 |
2,191.00 |
1,681.50 |
1,816.20 |
5,688.70 |
|
检察官学院 |
85.50 |
0.00 |
28.17 |
113.67 |
|
长沙铁检院 |
211.70 |
17.00 |
26.67 |
255.37 |
|
衡阳铁检院 |
170.30 |
20.00 |
60.90 |
251.20 |
|
怀化铁检院 |
183.20 |
15.00 |
38.10 |
236.30 |
|
合计 |
2,841.70 |
1,733.50 |
1,970.04 |
6,545.24 |
本年预算调整合计6,545.24万元,其中院机关本级5,688.70万元,占86.91%。预算调整率25.12%,经自查,因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预算调整率为7.56%。具体情况如下:
(1)本年预算指标调减合计1,733.50万元,调减事项及原因为:一是按照过“紧日子”大力压减公用支出的要求,经省财政核定压减预算417万元,二是按照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划转转隶人员经费预算,核减1,316.50万元。
(2)预算指标调剂金额1,970.04万元,主要为2020年12月,根据财政统一安排,通过对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和清理,将相关结余经费指标调剂用于人员经费缺口等。其中院机关本级主要调剂使用用途为:调剂用于预发2020年度奖金及医疗补助1,678.20万元,扶贫经费支出50万元,援藏援疆经费60万元。
(3)实际预算调整率7.56%。
剔除根据财政统一的政策性因素导致的追加、过紧日子导致的压减及其他调剂因素外,单位自身因预算编制不精细导致的调整为1970.04万元,实际预算调整率7.56%。
上年结转结余指标总额6,291.98万元,结转结余指标5,232.58万元,本年较上年减少1,059.40万元,结转结余变动率16.84%。
经自查,设备、信息化建设及服务采购项目均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其中:对年初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及时向财政申报采购计划并按招标程序实施采购,对追加资金,及时进行了采购预算的调整,确保了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经组织各部门和二级预算单位对业务工作专项和运行维护专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评,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专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部分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工作目标,大部分专项工作基本完成,实现了较好的绩效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院机关本级的20个专项中,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并基本上达到年度绩效目标的项目18个,完成率90%。2个项目暂未完成,分别为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在2020年下半年重启招标;全省检察机关工作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经费项目,已完成专家评审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联审,等待发改委立项和省长会审批,项目工作完成率90%。
各下属的二级预算单位的业务工作专项经费主要为追加的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经费的追加主要弥补经费缺口,有效的保障了单位的经费不足。
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实行省级财物统管,2020年,我院不仅在院机关大力加强预算管理,同时较好的履行了对全省检察机关的管理职能,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举措,保障了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达成。
在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省院机关及省以下检察院经费保障基本到位,较好地保障了重点经费的需求。其中院机关本级年初预算为14,914.71万元,压减公用支出和划转转隶人员经费共计1,681.5万元,实际预算为13,233.21万元,核定上年结转经费2,887.71万元,年中追加经费556.6万元,财政拨款共计16,677.52万元。
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预算编制工作。全省检察系统2020年预算资金23.61亿元。组织开展了省以下部分检察院公务用车购置、公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维修(护)费、设备购置的指标调整工作,14个单位124项指标,调整金额397.24万元。同时,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制定并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大力压减公用支出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部门及二级预算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压减方案,并组织全省检察院共压减一般性支出4864万元。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大力压减公用支出实施方案》详见佐证资料。
为加强预算管理,我院计划财务装备部每月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汇总,出具月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向相关领导上报月度经费支出情况;每季度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对预算执行偏差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上报院分管财务检察长,有效加强了单位的预算管理。
月度财务收支情况、季度财务分析详见佐证资料。
为落实《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我院及时制定了《省院机关电子卖场采购管理规程》,并于2020年7月下发了《关于省院机关电子卖场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电子卖场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和监督管理,并在2020年得到了切实执行。执行情况见前述的政府采购管理。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详见佐证资料。
通过向基层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同时与省财政和省直机关事务局进行衔接,我院起草了《湖南省省以下检察院基础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目前该办法正在省财政厅征求意见中。
指导、督促、完成了全省46个建设项目的调概工作,编制了调概程序操作手册并取得了省财政厅支持;起草了《关于全省省以下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关于省以下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概情况的调研报告》。与调概前比较,拟建设总面积减少1.61万平方米,总投资需求减少1,925.25万元,到位资金增加16,400.17万元,资金缺口减少18,326.15万元。实现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1)根据财政厅要求,修改完善了《全省省以下检察院项目库2020年度项目申报审核建议表》《2020年省以下检察院项目经费需求情况摸底调查统计汇总表》。筛选、审核省院各部门及省以下检察院申报的2021年新增预算需求,草拟了向省财政厅申请新增2021年经费预算的报告。
(2)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我院在2020年6月30日前,组织完成了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在2020年7月组织完成了全省检察机关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并按要求向省财政厅上报了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支出绩效监控报告。
绩效评价详见佐证资料。
(1)全面开展了资产清查和建档工作
配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了省以下检察院办公及办案用房、车辆管理的清理建档工作。包括对全省省以下检察院房土复核调研、数据填报,佐证材料上传的审核;房屋(门面)出租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分析,以及异常警车的处理。理清了全省检察系统的资产状况,为今后资产的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做好了资产月报工作,逐月进行汇总上报。审核资产数据的重大变动,保证了资产数据的真实可靠。
佐证资料详见附件《关于指导省以下检察院规范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常抓不懈
枪弹管理无小事,我院严格落实各级院检察长枪弹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重点抓重大节假日枪弹安全管理,先后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在元旦、春节开展了枪支弹药安全检查,并抽查了3个市院、6个县区院的枪支弹药管理情况,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2020年,我院严格按照财政要求,认真完成了2019年的部门决算工作,被省财政厅评为2019年度省直部门决算工作先进单位。严格按要求做好了部门预算、决算及绩效自评报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事项详见佐证资料。
2020年,在全院及全省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全省检察工作在持续深化改革中得到了加强和改进,较好地完成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制定的68项案件质量指标中,湖南有39项位居全国前列,14个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全省检察机关有114个集体和314名个人获评省级以上荣誉。我院获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被推荐参评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保持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扫黑除恶、服务民营企业、打击毒品犯罪、刑事执行检察等7项重点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和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取得的履职效能、绩效产出和社会效应情况简要如下:
2020年,面对疫情,我院紧急动员全省1260名检察干警入驻企业、深入社区,助力复工复产、联防联控;连发4个指导性文件、12个涉疫犯罪案例,并对所有涉疫案件实行统一审查把关,采取“非接触式”办案方式,依法批捕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等涉疫犯罪552人、起诉981人,公益诉讼案件15件。黄斌雁以销售口罩为幌子骗取一小微企业27万元,邵东市检察院7天内提起公诉,跟踪督促退还赃款,有效挽回了企业损失,有效维护了抗疫秩序。
决胜脱贫攻坚。起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和扶贫惠农资金、破坏基层选举等犯罪576人。依法为因案致贫的525名困难群众申请司法救助金。怀化市检察院司法救助事例获评“五佳国家司法救助事例”,郴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曹某申请司法救助案获评“优秀国家司法救助案例”。省检察院探索建立“四+”“四有”等督查模式,联点督查的石门县、沅江市实现高质量脱贫。
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深入推进“禁捕禁捞”等专项行动,起诉非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犯罪267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55人,督促整治、关停污染企业257家,索赔生态修复费用等1亿余元。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长沙县检察院办理的彭正明涉恶团伙湘江水域非法采砂按,诉请法院判处所有被告有期徒刑并判令共同承担侵权赔偿5498万元,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守护经济金融安全。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深入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犯罪1464人,同比上升19%。长沙、岳阳、娄底、永州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了“芒果金融”“尚富投资”“盛唐创业”“创想世纪”等重大案件。
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出台服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20条意见”,针对知识产权类犯罪多发的问题,起诉侵犯企业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犯罪356人,同比上升59%。针对“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问题,通过必要性审查,依法不批捕781人、不起诉2044人,建议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137人,监督解冻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资金2.63亿元。与省公安厅联合清理长期未办结的涉民营企业“挂案”102件,让企业家卸下包袱、安心创业!
忠实履行反腐败工作职责。建立监检衔接机制。直接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58人。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683人,起诉525人,不起诉53人,退回补充调查281人次。起诉刘和生、颜海林、唐湘林等10名原厅局级以上人员和曾佑光等50名原县处级人员。
推动案件清结、大案攻坚。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9698人、起诉13036人,在全国率先实现案件全部清结。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涉黑涉恶重大案件13批81件。省市县三级检察院316名院领导领办疑难复杂案件992件,省检察院领导带头领办和直接参办石峰等5件重大涉黑案件。
推动“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发现并移送“保护伞”线索1073件,起诉“保护伞”182人,直接立案侦查涉“保护伞”司法工作人员41人。严格区分黑恶财产与合法财产,精准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共提出处置意见839条,涉案金额104.9亿元。
扫黑除恶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和经济秩序,人民安宁。
2020年,起诉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2853人。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6222人。起诉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利用网络赌博、泄露个人信息等犯罪5614人。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410人。问题井盖,人命关天。推动住建、城管等部门排查、维护窨井盖180余万个,严防“井盖悲剧”重演。
全力禁毒,依法起诉毒品犯罪9882人,追捕162人,追诉109人。坚持扫黑与禁毒一体推进,指导娄底、永州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曾德洪等16人、欧阳江彪等20人涉黑涉毒案。邵阳市检察院依法诉请法院一审判处跨国走私、贩卖毒品的刘伟利等6人死刑。
用心于民,紧盯讨薪难问题,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79人,支持农民工起诉849件,追回“血汗钱”2800余万元。紧盯“申诉难”问题,深化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办结刑事申诉案件1507件、国家赔偿案件62件。紧盯“群众信访回应难”问题,受理案件均做到了在 7日内告知谁在办、3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结果;对154件案件公开听证,督导办结5年以上信访积案22件。
以上工作工作的开展,守护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人民群众满意度逐年提高。
不断做优刑事检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64.7%的案件以简易或速裁程序审结,92.7%的案件一审服判。监督侦查机关,依法不批捕9906人、不起诉15248人,对错误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94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346件、审判活动违法544件。建立“派驻+巡回”检察制度,集中治理“纸面服刑”,纠正执行不当3488人次,监督收押收监“病犯”1343人。
重点监督民事检察虚假诉讼。受理虚假诉讼线索242件,已监督纠正156件。依法监督撤销已判决的杨学思黑社会组织制造的虚假诉讼案23个,并深挖背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8人。对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431件,对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812件,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检察建议688件,支持起诉1230件,均位居全国前列。
做实行政检察。针对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案虽结事难了的问题,通过推动和解、督促纠正违法、给予司法救助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78件,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793件,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617件,提起公益诉讼341件,法院已判决290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督促收回土地出让金等11.42亿元。
建立了省检察院对重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一把关制度。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830人,监督立案58人,提出抗诉28件。张伟吸毒后杀害7岁儿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对涉罪未成年人落实帮教措施2075人。在14个市州建立未成年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避免因办案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遗孤,加强司法救助,给予特别关爱。联合省妇联等部门开展女童权益保护“百场宣讲三年行动”,会同监委和教育、公安等7部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省检察院党组中心组领学促学13次,梳理12个方面66项具体任务,以清单管理、动态督查方式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制定请示报告规范,认真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向省委、省委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118次。
持续深化检察改革、优化检察管理。推动145个市县检察院完成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改革后实现了机构“瘦身”、人员整合、业务融合、工作增效。构建了检察业务考评、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业绩考评“三位一体”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设立“案—件比”评价指标,防止不必要的程序空转,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同比分别下降40.16%和31.09%,办案质效得到有效提升。
坚持刀刃向内正风肃纪。院党组与驻院纪检监察组建立了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机制。建立了检察机关内部审计制度。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开展党的十九大后第三轮、第四轮巡视巡察,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49人。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检察、毒品犯罪检察等工作。办结省人大代表提出的17件书面建议,满意率100%。
依法接受履职制约。对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公诉案件逐案阅卷评查,无罪、撤回起诉案件数同比下降138%、40%。
1.预算指标存在调剂使用现象,未严格按预算执行
根据前述的自评情况,除长沙铁检院以外,其他各预算单位均存在部分经济分类科目的预算指标支出和决算支出存在差异,原因为一是预算编制不够精细,未充分结合当年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预算配置,导致经费科目存在结余或不足;二是实际执行中,限于经费紧张,为满足部分经费缺口,在未向财政履行预算指标调整申报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自行在预算指标之间调剂使用,未严格按预算执行导致。预算编制的精准性和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需要加强。
2.预算编制不够精细,预算执行监控不够
经自评,全院2020年结转结余指标5,232.58万元,结转结余率20.08%。财政收回指标510.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余指标收回209.86万元,项目支出结余指标财政收回300.67万元,财政收回指标占结余总额比率为9.77%。基本支出结余中被收回的主要有:院本级89.10万元,衡阳铁检院71.97万元,检察官学院38.95万元。以上结余资金特别是基本支出存在的大额结余被财政收回,反映预算编制还是不够精细,预算执行时未深入分析及时进行预算调整所致。
3.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总体较低,应对措施力度不够
前已述及,项目支出业务工作专项总体预算执行率75.86%。除衡阳铁检院预算执行率在90%以上,院机关本级预算执行率75.85%,怀化铁检院预算执行率47.29%。运行维护专项总体预算执行率27.31%。尽管长沙和怀化100%,检察官学院98.27%,但院机关本级26.08%,衡阳铁检院28.13%。
经自评分析,虽然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低存在一定的政策和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但也存在对客观因素的应对措施力度不够的问题。
经自评,我院及预算单位均不同程度的存在预算执行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前三季度预算执行率偏低现象,未能达到省财政厅要求的“第一、二、三季度年初预算项目支出执行进度分别不得低于20%、60%和80%”的要求。
1.绩效目标的编制工作较为薄弱
体现在:一是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设定工作未切实开展。即年初预算编制时,未按照预算要求,组织各相关部门、各预算单位进行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设定和上报审批工作,未严格按照财政要求,从预算管理的源头,将绩效管理理念切实贯彻到预算编制过程中。二是对绩效管理工作的宣讲和指导力度不够,部分业务部门、预算单位未正确理解绩效目标和指标的设定要求和方法,导致上报的绩效目标比较笼统宏观,绩效指标设定不够科学合理,细化和量化不够,不利于项目绩效的考核评价。
2.部分业务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意识和重视度不够
本次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大部分项目相关的业务部门及时进行了项目自评表的上报,但部分部门上报不够及时,多次催交。经对自评表进行审核,自评工作质量高低不一,部分部门认真对项目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客观进行了分析评价,但也有部分部门敷衍了事未认真对待,被评价小组打回重新自评。
经自查自评,我们也认识到,业务工作开展及履职效能方面仍然存在急需完善的问题和短板。
1.司法理念还需要更新、转变,部分检察干警办案只守住“不违法”底线,没有把司法办案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紧密联系在一起。
2.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举措,部分深度不够,没有很好地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上,浮在面上。
3.基层基础建设亟待加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仍然比较薄弱,检察信息化智能化工作滞后。
4.检察干警法律监督能力与新时代要求还不相适应,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规范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
5.考核评比指标、内部管理机制需要优化,检察队伍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是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实事求是、全面细致地进行预算编制,特别是提高各业务处室的预算管理意识,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全面性、精准性。二是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按预算执行,确实因工作计划调整或临时性追加项目,履行预算调整程序,调整后方能进行经费支出,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三是加快项目工作的实施,按设定的时限完成项目工作,及时进行预算投入,提高预算执行率。
一是进一步细化资金工作计划,将年度工作细分到每一个季度,并按计划推进执行,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避免前松后紧现象。二是按季度进行预算执行进度分析和通报,督促各业务处室加快项目工作的开展和专项资金的投入。三是合理设定合同支付条款,及时进行经费支出报账,加快预算执行。
3.进一步加强财务分析和督促工作,加强与财政沟通
一是进一步深化、细化财务分析工作,特别是四季度,加强对预算指标的预算执行及结转结余情况分析,需要进行预算指标调整的,及时进行指标调整清理、申报和财政的审批工作,在保障经费应用尽用的同时,确保规范使用。
二是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沟通,追加预算尽早下达,结转结余指标尽量调剂使用,弥补经费缺口,保障单位的良好运行。
一是组织学习省财政厅关于绩效评价操作规程、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将预算绩效理念贯穿预算编制及执行全过程,细化、量化预算绩效指标,特别是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性指标,以便绩效指标落到实处,具有可操作性及可评价性。二是加强绩效管理意识,建立相关的绩效监控机制,对预算支出及时进行纠偏,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1.加强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强化检察职能行使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把检察职能行使融入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提高绩效管理意识,加强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
为加强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院一是从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着手,将严格落实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要求,通过认真组织每年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年中的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切实提高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的绩效管理意识。二是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和项目立项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的考核评价进行结合,落实奖优罚劣的绩效导向。
坚持党的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一体推进,下大力气补短板、强基础、解难题,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按通知要求,我院将及时公开本绩效报告,在2021年6月30日前在我院官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将本次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项目相关业务处室、各二级预算单位,评价结果作为我院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附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及自评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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