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 助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8月27日,全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推进会在浙江湖州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点击阅读原文),展现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成效。
这批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公益诉讼案5件,刑事公诉案3件,民事抗诉案1件,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1件。
在刑事检察方面,案例突出坚持严的基调,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检察机关采取部署专项监督活动、挂牌督办重点案件等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在黄河流域非法狩猎、运输、收购野生鸟类的团伙化作案情况实施全环节、全链条打击,1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坚决遏制危害鸟类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上升势头。
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案例强调坚持以可诉性为指引,提升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质效。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对于检察建议回复期满,行政机关仍未履职整改的,则依法提起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如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对林业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部分整改的情形,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林业部门履行林地生态修复监管职责,并协同确定补植复绿方案,有效修复受损林地。
同时,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促进提升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质效,既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又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如陕西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的陈某鹏与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推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减免规则正确适用;再如广东省中山市某废品收购站等25个单位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加强被执行人主体资格审查等,向生态环境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多家单位共建机制防范企业恶意注销逃避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
案例突出深化协同履职,助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针对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区域范围广、问题复杂、行政监管部门多,容易产生“九龙治水”困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深挖行业普遍性问题,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批量发现案件线索,以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促进辖区企业完成技术升级,完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服务区域特色产业绿色转型。
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
目录
1.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2.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5.广东省中山市某废品收购站等25个单位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6.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西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7.重庆市皮某龙、陈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8.陕西省陈某鹏与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抗诉案
9.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宁夏回族自治区李某楠、张某弟等人非法狩猎 罗某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公诉案
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 林地保护 风电项目 一体化办案
【要旨】
经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对违法主体非法占用林地问题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生态环境受损问题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跟进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湖南某租赁公司、江苏某安装集团公司、河南某电力工程公司、成都某电力工程公司分别取得江永县竹塘岭风电项目、铜山岭风电场建设一期、二期项目、道县月岩一期风电场内建筑道路等四个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权。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案调整变更了林地使用范围,但上述四家公司未办理林地变更许可手续,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施工,严重破坏林业资源。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永县检察院)在办理秦某某、马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因案情复杂、涉及违法主体多、侵占林地面积大、生态修复难度高,遂请示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州市检察院)。永州市检察院决定采用一体化办案模式组成联合办案组,由江永县检察院对江永县林业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永州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卷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资料、无人机航拍现场勘察、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案涉四家公司和相关自然人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破坏林地面积达264.01亩(含生态公益林102.18亩)。
2023年9月20日,江永县检察院向江永县林业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案涉项目相关公司和个人限期恢复当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若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11月20日,江永县林业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称已责令相关责任人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正在推进中。永州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仅有少量被毁损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大部分毁损林地仍未修复。江永县检察院遂移送集中管辖的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2日,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2024年6月24日,道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江永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组织进行验收。一审宣判后,行政机关未上诉。
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因部分林地无法原地修复,永州检察机关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部门经充分论证,决定采取“异地+原地”“观赏植物+经济作物”相结合方式补植复绿。目前,已在项目原址补植复绿种植防火及观赏植物250亩,异地补植复绿种植经济作物(油茶)150亩。通过雇请当地农民参与补植复绿,将毁损处打造成乡村旅游风光带,为当地农民增加收入100万余元,实现生态修复补偿与乡村振兴融合。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紧盯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通过市县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梯次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生态。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科学合理确定补植复绿方案,探索构建起生态补偿“护绿换金”实践模式,有效修复受损林地的同时,助力农民增收,让生态优势源源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拓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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